调解一直是处理诉讼离婚纠纷一个较好的方式,特别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亦是如此。如果要依靠法院的一纸判决去判令赔偿义务方去执行法院生效的赔偿判决,那么仍要面临很多后续的问题,诸如判决下了,不满判决的一方与另一方的矛盾或许会更加激化,将来赔偿费用的执行也会遇到很多问题。如果一方赌气将财产转移或变卖,另一方即使是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要耗费很大的精力。而最好的方法就是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来解决纠纷。
二审调解的必要性在于,虽然一审的时候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但原因可能在于一方或双方都对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方式不理解,而是凭着老百姓一般的公平正义观念去看待事故赔偿等问题。而到了二审阶段,双方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的认识可能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认识到了这类诉讼在法律上所产生的后果是什么,认识到诉讼程序所耗费的人、财、物的精力也是巨大的,还不如双方各让一步,使纠纷得以妥善的解决。从诉讼实践中看,二审期间调解结案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经过一审诉讼复杂而漫长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多少都对诉讼产生了一定的疲劳感,希望尽快结束这场诉讼,也就能更加心平气和地商讨具体的调解方案。在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二审期间的调解工作一定要有向前看的心态,不要总是计较一审期间的调解方案同现在调解方案之间的优劣。有的时候会发现,官司打到了二审,能达成的还是一审时商定的调解方案,这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产生一定的心理不平衡感,认为这样做二审官司不是白打了,于是就不再接受调解方案,坚持要求法院判决。其实这种心理大可不必有,过去耗费的精力都已经过去了,能抓住的只是当前怎么做才能最有利,切不可赌气而为。道理是这么个道理,但是诉讼实践中,仍有好多当事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想不明白,旁观者清,从一个外人的角度来说,有的当事人这么做真的没有必要,最后遭受损失的还是自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