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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期间,是否能够提交新证据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6 18:22:4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594   [ ]

    从民事诉讼的一般原理来讲,证据的提交、事实的查明应当是一审法院的任务,而二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则是在一审法院审理的基础上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特别是上诉请求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审查。这是我国诉讼法审级制度设计一审、二审制度的一个初衷,也是一审、二审案件审理比较大的一个区别。也就是说,二审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一般不会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再去重新查明案件的事实情况。但是,并不是说二审法院一概不接收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那么二审法院也会予以审查并安排相关的质证过程,并决定是否将此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一般情况下,二审审理期间的新证据主要是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至于“新发现”如何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和尺度也不一样。
    要说的是,对于上述两条规定,各个法院把握的尺度是不一样的,有的法院是严格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要求来处理案件,有的法院则对此规定采取了较为宽松的处理方式。如果是对案件实体处理有重大影响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时确有困难无法提交的,那么有的人民法院的法官也可能对此证据进行审查,并作为定案的依据。因为,就当前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来看,不可否认的是人民法院仍然要以案件的实体处理是否公正作为判案的主要标准,如果有时严格按照证据规则证据失权的规定来处理,也是不大现实和符合我国审判实践的。
    对于二审提交的证据,有的情况下,法官也会明确告知提交证据的当事人,提交证据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二审不会安排质证,只是将提交的证据附在案卷里。对于此种情况,当事人也应当予以理解,因为毕竟是过了举证期限提交的证据,法官不安排质证而只是将材料附卷,也是二审法院法官的通常做法。
    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二审程序中,提交新证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是因为,在该类案件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各种各样,种类繁多。在一审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能完全证明其提出的事实的情况还是比较多见的。而且有些证据在一审期间调取困难,如果完全严格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来处理,对于当事人未免太过于苛刻,有违公证。比如,受害方提供的其工资收入证明,虽然其提交了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但是未能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那么该受害人很可能不能以公司开具的收入证明作为误工损失的计算依据。如果在二审审理中,受害方提交了相应的完税证明,并较为合理地说明了一审不能提交的理由,那么二审法院从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弥补其合理损失的角度,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对这份新提供的完税证明予以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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