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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查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范围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6 18:20:2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369   [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也就是说二审法院仅对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上诉人上诉的请求进行审查。因此,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均应围绕上诉请求来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活动,二审诉讼活动的进行有较强的针对性。


    二审人民法院一般采用谈话的方式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上诉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在诉讼实践中,二审人民法院通常采用谈话的方式来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上诉案件。即某一上诉案件具体由一名法官和一名书记员承办。法官通知诉讼双方到庭谈话,以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基础,了解案件情况,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虽然是以谈话的方式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但是谈话过程同一审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基本相似,大概步骤也可分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两大环节,具体步骤如下:
    (1)二审法院的法官首先会让上诉方简要谈一下上诉的请求和理由,询问被上诉方对原判的意见,让被上诉方对对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进行简要的答辩。在该部分,要注意的是不论是说明上诉请求和理由,还是对上诉理由进行答辩,都要言简意赅,不必要通读上诉状和答辩状,因为在后续的环节中还要进行事实审查和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这样做可以使谈话过程更有效率。
    (2)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判决书中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有无异议,有没有补充。在该环节,如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异议,应及时向法官提出,是对原审法院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何处认定的事实有异议,并说明在一审中向法庭提交了何种证据证明该事实,或者有无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来证明该事实。如果一审法院对查明的事实有遗漏,也应向二审法官说明,并指出是否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3)二审法官会询问双方当事人其认为需要核实的与上诉案件有关的事实。如事故发生时的情况,一审中的伤残鉴定情况,以及双方当事人仍有争议的案件事实。
    (4)经过上述环节,二审法官一般会总结该案的焦点问题,让双方当事人就这些焦点问题进行辩论,发表意见。
    (5)在最后,二审法官会根据案件的情况主持调解工作。征求当事人双方有无调解的意愿和具体的调解计划。
    以上就是一般情况下二审法院法官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基本步骤。
    要说明的是,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的二审审理采用谈话的方式进行,但是案件具体如何处理,并不是具体负责谈话的法官一个人能够决定的。谈话后,具体承办案件的法官会将谈话的具体情况向合议庭的另外两名法官做介绍,由三位法官合议决定对案件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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