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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中证据-鉴定结论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6 18:16:2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318   [ ]

    鉴定结论是具备鉴定资格的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针对专门问题进行分析、鉴定后所做的结论。民事诉讼中常见的鉴定结论有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工程造价鉴定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二)委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以上基本上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鉴定事项所作的规定。
    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笔者在此较为全面地引用了鉴定事项的规定。这是因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鉴定结论该类证据的运用在诉讼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受害方能否得到赔偿、加害方是否需要赔偿的较为直接的证据。如果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不能有效地运用鉴定结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那么受害人的损失很可能得不到有理和充分的救济。
    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中,最主要运用的就是医学鉴定。该类鉴定在该类案件中又具体分为伤残鉴定和因果关系鉴定两类。这两类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大量运用。
    鉴定的提出,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来讲,一般都是应当由当事人来提出的。对于因果关系鉴定,如果原告方提出其所受伤害是由该次事故造成,被告方予以否认。那么,原告方就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当然,该鉴定的申请也可以由被告方提出。但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举证责任应当是原告方的,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在被告方对因果关系的存在有异议时,原告方就应当提出鉴定申请。如果对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一事,双方均没有提出鉴定申请,那么法院的法官就会向当事人释明是否需要申请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不申请鉴定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在法官释明后,如果当事人双方均不申请鉴定,法官会在笔录中注明并依法裁判。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在一审中,法院的法官没有对此征求当事人的意见,那么此案到二审时,很有可能要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
    对于伤残鉴定而言,如果是受伤较重的受害人,那么可以说,伤残鉴定是一定要申请的。这是因为,受害人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害的严重程度,只有通过鉴定机构的伤残鉴定才能确定。根据鉴定标准,人身伤害的鉴定标注,可以分为10级,10级伤残是最轻程度的伤残等级,1级伤残则是最重程度的伤残等级。之所以要确定伤残等级,是因为伤残等级的确定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得到多少支持的最为直接、关键的证据。认定不了伤残,那么受害人往往是得不到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同样,伤残等级的轻重,也是残疾赔偿金高低和精神损害抚慰金高低的最重要的依据。在伤残鉴定中,有的鉴定机构会鉴定伤残等级,并给出具体的残疾赔偿指数,而有的鉴定机构可能没有残疾赔偿指数而只是伤残等级。如某位受害人的伤残等级是10级,那么他的残疾赔偿指数往往就是10%,也就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数额乘以10%的数额,为其真正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
    对于鉴定费的问题,一般都是由申请鉴定的一方预交,而最后的承担者,则是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即如果鉴定出了有因果关系或者构成了伤残,那么鉴定费用往往由被告承担;如果没有鉴定出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没有构成伤残,那么只能由申请鉴定的一方承担了。如果原告方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够不上伤残评定标准,那么也没有必要申请相关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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