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学上讲,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当事人举证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视听资料证据被当事人采用。比如,手机录音,MP3录音,录音笔录音等。此类证据的特点是: 第一,证明材料的直观性。不论是录像还是录音,一般都是当事人或其他相关证人直接的表述,特别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往往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最为主要和有力的证据,一旦反应在录音资料或录像材料上,当事人若想推翻,须另行举出反证,难度非常的大。形象性、直观性更能反映出客观事实,因此,此类证据证明力较强。 第二,取证时间的不确定性。这主要是对于录音、录像的时间而言,该类证据的发生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而某些录音材料,往往不能使得取证对象知晓,或一般只能采取秘密手段,因此,当事人一方往往说了半个小时或更多时间,也不能将要取证的内容表述出来。 第三,取证时间的阶段性。一般只能在提起诉讼之前,才能取此类证据。如在诉讼前,原告或被告对某些事实的自认。并且,绝大多数视听材料证据都是围绕着对方当事人收集的。当另一方当事人心有戒备时,此类证据较难能够获得。 交通事故中的视听资料,最为主要的,就是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监控录像。此外就是当事人之间的对话录音,可以用来证明当事人对某些事实的认可。对于监控录像,如果有必要调取,一般均是请求法院依职权去调取,因为交警部门很有可能不会允许当事人调取该类资料。对于要求法院依法调取证据的问题,下面会具体论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