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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定期金赔偿方式 定期金的确定化与调整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1 23:21:3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823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解读】

  定期金方式与一次性赔偿这两种方法并不互相排斤。在一般情况下,适用定期金方式,按照受害人的实际寿命进行赔偿,对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有好处;而适用一次性给付方法,可以尽早消灭赔偿法律关系,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生活和民事流转秩序。如果赔偿义务人不能提供担保,或者不具备定期给付的现实性,人民法院则不应决定采取定期金方式给付。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不经赔偿义务人申请,依职权主动决定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定期金的给付方式。

  定期金给付与分期付款是不同的。定期金给付是以赔偿权利人的生存年限为限,由于其今后能够生存多少年是不确定的,因而赔偿金的给付年限、给付次数和给付总额也是不确定的。而分期付款是在赔偿总额一定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经法院判决分次给付。另外,定期金给付要经赔偿义务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不需赔偿权利人的同意,且只限于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而分期付款因为是对一次性给付的具体执行方式的变通,因而需要赔偿权利人同意,且适用于所有的赔偿项目。

  采用定期金给付的场合,如果赔偿义务人发生了重大影响其履行义务的原因,如可能破产或被撤销等,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一次性给付。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将定期金给付改为一次性给付。

【深入应用】

  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是绝对确定的么?

  定期金赔偿的每期给付标准有绝对确定与相对确定两种。绝对确定的定期金的每期给付标准,是指一个比较固定的数额,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20年的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5000元;而相对确定的定期金的每期给付标准,是指依据一个标准确定,并不具体指出具体数额,如判决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每年支付一次,支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当地人均收入的50%,直至受害人死亡。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解读】

  定期金赔偿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按年支付。具体到每次支付的间隔期限,法官可以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设定,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定期金支付并不要求每一次支付间隔的时间都是一样的,每一次的时间间隔可以是相同的,也可以不同,不过法官在法律文书中要明确间隔时间或者确定每次间隔时间的标准。

  在确定给付金额时,法律文书对确定标准要明确作出规定。比如在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时,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及在有特殊需要时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也要明确作出表述;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对需参照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要明确作出表述,如果存在其他共同扶养人,需要对此明确记载;在计算每期残疾赔偿金时,要明确说明每期残疾赔偿金与“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些标准之间的关系。

  由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需要参考诸多参数。例如在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时,需要参考“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在计算残疾赔偿金时,需要参考“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和“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当这些具体参考系数发生变化时,定期金的金额必然会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本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采取的是全部赔偿原则,损害多少,就应该赔偿多少。当赔偿权利人死亡时,损害即告终止,此时就没有继续赔偿的必要,定期金当然地就终止给付。但是,并非仅限于赔偿权利人死亡定期金才会终止给付。当受害人恢复活动能力而不再需要相应的辅助器械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停止给付;在被扶养人不再需要他人扶养时,被扶养人生活费也要停止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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