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3月17日  星期一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2025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中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
 在交警队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能反悔…
 杭州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
 杭州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
 杭州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
 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2012年浙江杭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

交通事故赔偿之后,后续护理费的赔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1 23:20:1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53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解读】

  司法实践中适用本条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赔偿权利人就其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超过法定或者判决期限继续发生的损害请求赔偿的争议必须是发生在第一次审判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之间。也就是说,赔偿权利人继续发生的损害与第一次审判所依据的侵权事实和理由必须是相同的,其继续的损害也是由第一次审判所确定的侵权行为、侵权事实所致,且与之存有因果关系。如果赔偿权利人现在的损害是由另外的加害人的侵权行为所致,或是由于自己的不慎造成损害的产生或加重,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继续给付不能由赔偿义务人负担。(2)对于赔偿权利人继续发生的损害的认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鉴定机构或者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3)对于赔偿权利人就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继续给付的请求,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给付5至10年。如果5至10年后赔偿权利人还依然生存,还需要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应当允许赔偿权利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只要损害存在,赔偿权利人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权不应受到诉讼次数的限制。(4)继续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应当适用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时效规则,自其可以行使之.日起开始计算,应该在1年内行使。同时,也应受最长时效规则的约束。

上一篇: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解读: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
下一篇:交通事故定期金赔偿方式 定期金的确定化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