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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解读:实际赔偿金额的确定及支付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1 23:19:1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01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解读】

  根据《民法通则》和本解释的相关规定,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损害后果的扩大也有过错时,应由其自己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体现在损害赔偿上即为过失相抵。但是,由于各个侵权行为的情况不同,难以划定统一的标准,只能确定原则性的标准,再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

  一次性给付,是指损害赔偿应当在一次诉讼中一揽子算定,由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给赔偿权利人。确立了一次性给付的原则,不等于支付方式都必须是一次性的,在赔偿权利人同意的前提下,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特别是赔偿义务人的支付能力,判决一次性付款或是分期付款。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将一次性给付的款项作为分期多次给付时,应当考虑加上法定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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