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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解读:无偿帮工人导致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7 8:34:2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177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读】

  无偿帮工和雇佣劳动的区别在于:(1)无偿帮工的双方之间没有雇佣关系,即没有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也没有事实上的雇佣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存在雇佣劳动关系,则适用关于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而不适用无偿帮工关系的法律责任。(2)无偿帮工是无偿的,而雇佣合同是有偿的。雇佣劳动关系中,雇员可以从雇主处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如工资和奖金等,而无偿帮工中被帮工人则不需要支付报酬。(3)无偿帮工是单务合同,而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就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或者双方的给付并不构成对待给付的合同。帮工活动中,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只是单方给付,被帮工人虽然可能要提供饮食等,但是,被帮工人的给付并不构成对待给付,所以,帮工合同属于单务合同。而在雇佣合同中,受雇人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须付出代价,所以,雇佣合同是双务合同。

  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被帮工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论,只要无偿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则对于帮工的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特别强调必须是“明确拒绝”,因此被帮工人应该明确而具体的对特定主体作出拒绝的意思表示。另外要注意,在我国农村的民俗习惯中,一般被帮工人会对不特定的一群人作出邀工的意思表示,在这种情形下,只要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其中的某个主体的帮工,即应视为同意,必须对其在帮工活动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是各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整体责任,无论各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如何,每个行为人都必须对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承担全部责任。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他享有选择义务主体的权利:既可以请求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向他们二人主张赔偿责任。帮工人和被帮工人都负有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义务,但是,一方超出自己的份额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

【深入应用】

  无偿帮工致人损害的责任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仅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无偿提供劳务,作为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若存在雇主的,雇主应对雇工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受到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两被告之间产生不真正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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