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解读】
在帮工过程中,帮工人非因第三人的原因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一般情况下被帮工人的替代责任;另一种是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情况下被帮工人承担适当补偿责任:(1)如果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人的帮工活动,那么帮工人即使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帮工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的是,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其明确拒绝的情形;如果被帮工人对于帮工人的帮工活动虽没有答应,但也没有明确拒绝时,视为帮工人同意。(2)虽然被帮工人在明确拒绝帮工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受益的范围内给予受害帮工人一定的补偿,理由在于:毕竟被帮工人从帮工人的帮工活动中获得利益,因此应该从受益人的角度给予一定的补偿。补偿数额应该限定在被帮工人受益的范围内,否则,对于被帮工人可能造成不公平的结果。至于具体的补偿数额,则应该由法官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如双方的经济状况、帮工人人身损害的程度等来决定,此补偿责任属公平责任。
如果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应该由第三人向帮工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这是侵权行为法上的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被帮工人只在第三人不能确定或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时予以适当补偿。应该注意:“第三人不能确定”是指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加害人,不同于“第三人下落不明”,“第三人下落不明”表明第三人已经确定,只是暂时没有找到。“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是指第三人在判决时以及判决生效后都没有赔偿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