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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解读:定作人责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5 11:02:57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582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解读】

  适用本条首先要区分承揽与雇佣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持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

  定作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1)定作人承担完全的替代赔偿责任。就是定作人具有全部过错,而承揽人的行为毫无过错时,构成了典型的替代责任,定作人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承揽人对其行为不承担责任。(2)定作人与承揽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即承揽人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虽然定作人具有过错,但是承揽人也有过错,这就构成了共同侵权,定作人和承揽人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双方承担责任的份额大小,可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致害行为的原因力比例确定。(3)承揽人单独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致使他人人身遭受损害,如果定作人并无过错,则定作人不承担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担责。如果定作人的指示虽有过错,但承揽人没有依照定作人的指示办事,因而损害的发生与定作人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即定作人的过错对损害结果不具有原因力,定作人也不承担责任。

【深入应用】

  1.钟点工为用工家庭提供清洁服务时受伤,双方没有签订合同,伤者能否向用工家庭请求赔偿?

  钟点工为用工家庭提供清洁服务,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其与用工家庭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用工方对钟点工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只是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审查认定用工方是否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情形,如不具有上述过失,则伤者不能向用工家庭请求赔偿。

  2.私房房主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由承包人雇人建房,发生伤亡,房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如房主在发包过程中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仍发包的,发生伤亡,房主是否要承担责任?

  私房房主将房屋发包给单位或个人承建,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承包人雇人建房,双方形成的是雇佣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区别:(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则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务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须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的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侵权民事责任,即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定作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委托加工、制作的定作物本身具有高度的危险性或不法性。对定作指示的过错,是指定作人在定作物的制作方法上所作出的指示有明显的过错,如指使承揽人用危险的方法制作或强迫承揽人违反规律蛮干。选任有过错,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择具有明显过错,如明知承揽人没有从业资格而选任。因此,房主作为定作人,如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建,如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不具有过失的,无需对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如房主在发包过程中明知承包人没有资质仍发包的,则存在上述的选任有过错的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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