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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解读:人身损害案件受理的规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7 22:05:3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00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解读】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侵害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可能导致多方面的财产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工资,交通、住宿、护理费用等,还包括残疾用具费用、必要的康复费用、后续治疗费用、丧葬费用以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另外,侵害自然人生命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死者近亲属会产生相应的精神损害;在侵害自然人健康、身体导致受害人伤害或健康状况显著恶化的,受害人本人可能会出现精神损害,在一些极端的情况下受害人的近亲属也可能因此出现精神损害。

  在出现损害后,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一方面,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当然应包括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因为受害人的伤害或死亡丧失扶养,而有权请求赔偿。另一方面,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雇员执行职务过程中致人损害、法人的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活动的过程中致人损害的,直接造成损害的人往往不是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通常为监护人、雇主、法人。在物件等致害原因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则由物件的所有者、管理者等承担赔偿责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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