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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解读:死亡赔偿金标准与计算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7 21:50:5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880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解读】

  死亡赔偿金为赔偿义务人对受害人之法定继承人因受害人死亡而遭受的未来可继承的受害人收入损害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计算死亡赔偿金时,以受害人家庭整体减少的收入为标准,即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进行计算。

【深入应用】

  农村户口能否按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按家庭常住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的平均收入水平。

  这里所称的家庭常住人口,是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据此,家庭常住人口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常年在外且已有稳定的职业与居住场所的外出从业人员,不应当作家庭常住人口;(2)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或者在家居住的非农村户口人员,仍应视为家庭常住人口;(3)所谓人口,是个人,而不是户口。最后,不能将人口混同为户口。人口是指在一定时间、一定地域、一定社会制度下,具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有生命的个人的社会群体,即居住在一定空间里的人的总和。而户口是个户籍概念,表示的是一种居住地身份或出生地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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