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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解读: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与计算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3 22:54:3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338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解读】

  被扶养人包括以下几类人:(1)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依照我国《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此外,《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第29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受害人依法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包括:①未成年子女;②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与未成年外孙子女;③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2)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所谓近亲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的规定,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我国《婚姻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婚姻法》第21、28、29条还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因此,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包括: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配偶;②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③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④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⑤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

  对于超生子女的问题。基于基本人权及超生子女本身无过错的事实,超生子女应与其他被抚养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在具体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时,要注意把握两个方面:(1)受害人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要以死亡或者伤残等级评定或者劳动能力丧失程度鉴定作为依据。(2)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是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经济特区以及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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