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解读】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实践中,对于交通费的计算一般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应以正式票据为凭。“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等均属于正式票据。
交通费应当包括转院以及到有关单位配置残疾用具所支出的交通费用。为了及时救治受害人,一般是将当事人送往就近医院救治,但如果医院救治能力有限,受害人不得不转往其他医院,转院费用在所难免,因为交通费应当包括转院费用。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转院必须得到第一次救治医院的同意。受害人到有关单位配置残疾用具也是人身伤害引起的,所以交通费也应包括该部分费用。
【深入应用】
如果受害人无法前往就医,而是由医生出诊,就该医生的交通费能否赔偿?
对此,应该区别情形分析,当受害人无法前往就医而由医生出诊的,如果出诊的交通费已经纳入了出诊费当中,那么从医疗费用的赔偿中,受害人已经得到补偿。如果并未纳入出诊费,而是由受害人另行支付,那么该支出也应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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