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解读】
在确定受害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住院伙食补助费”,仅指受害人因住院而超出自己日常生活中的伙食费的那一部分,不管是在本地住院还是在外地住院。(2)如果受害人需要陪护人员的,因为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补助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对于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义务人应当提出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例如本地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或者本地确实没有条件从事某种手术而需要到外地进行手术的证据等。“因客观原因”一般是指,无法住院的结果是由于医院的病床已满或者需要排号等非受害人或其陪护人员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如果受害人本人因嫌医院条件不好,而在能够住院治疗时不住院治疗,由此产生的住宿费与伙食费不应给予赔偿。
【深入应用】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第14条规定:“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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