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8日,乔安驾驶一辆长安车,由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往大梨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太大路31公里+800米处时,将同向在公路右边行走的陈某撞倒,致陈当场死亡。乔安弃车逃离现场。去年12月11日,乔安在广东省被抓获。交警认定,乔安不但无证驾驶,遇事时还操作不当,而事发后又逃逸。乔安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经了解,肇事车于2006年11月2日向某保险公司自贡中心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有责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而在去年的4月16日,原车主舒某将这车卖给了王某,同年5月11日王又将车转让给了乔安。 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由此,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程度如何,故未变更保险登记不能成为其不理赔的抗辩理由。近日,自贡市大安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判处保险公司赔偿陈某5万元,乔安赔偿2.3302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