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先生购买了一台北京吉普车,并为其吉普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期限自2009年10月24日至2010年10月23日。由于经常晚上回家,行走山路,而北京吉普原装汽车前灯不大好用,蔡先生在购买保险后决定改装汽车前灯,以使晚上行车更加安全。蔡先生卸掉了汽车原装前灯,换上了两个疝气灯,但对更换汽车前灯一事,蔡先生未通知保险公司,也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 2009年11月22日上午11时,蔡先生在驱车回家的路上,为避让迎面而来的卡车,其吉普车疝气灯及保险杠撞上路边的树杈,导致汽车疝气灯和保险杠损坏。蔡先生立刻向保险公司报案,经保险公司勘查,认定事故损失为疝气灯一个,价值4000元,保险杠损坏修理费1400元。但保险公司认为,蔡先生改装汽车前灯并未通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疝气灯损失的赔偿责任。蔡先生对此表示不满,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加装、改装的通知义务,因加装、改装使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里需注意两点:第一,必须是因加装、改装使得车辆危险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才可以拒赔,如果改装并未改变风险,或者改变风险并不显著,保险人都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第二,必须是该显著增加的危险与保险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保险人也不能拒赔,此点亦可以从《保险法》第52条第二款中看出,其规定:“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通过反向推定,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若保险事故并非因车辆改装、加装的设备导致事故发生,则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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