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该机动车驾驶人)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第一,对方的死、伤或其他损失,毕竟是发生在该机动车驾驶人的车轮之下,所以该机动车驾驶人要表示一点安慰之意;第二,有一点赔偿责任,可以增加该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感。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一方恶劣违规,但该机动车驾驶人可能有0.1%避免事故的可能(此种可能别人很难判断),如果该机动车驾驶人有赔两、三万元的压力,该机动车驾驶人可能就会冒些风险采取措施;但如果该机动车驾驶人一分钱也不赔的话,该机动车驾驶人对对方恶劣违规行为的愤怒也许就会放弃那个0.1%避免事故的机会。 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有一定限度(例如不超过10%),理由在于,第一,让没有过错责任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较多的赔偿责任不公正,不合理;第二,不利于增强广大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他会错误地认为,机动车驾驶人要赔那么多,他不敢撞我的。这样,就会鼓励交通法制意识淡薄的人违规。 ★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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