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1月11日  星期六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伤者在伤势未经确定前就与肇事者签赔偿协议应属无效

作者:佚名   时间:2012/9/11 10:36:0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54   [ ]

    2007年11月19日,周杨生驾驶小货车沿大广高速遂川引道由遂川往碧洲方向行驶,行至引道15KM+200M处,遇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肖小海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往道路左边路口转弯,两车相撞,肖小海受伤。

  事故发生后,遂川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周杨生应负主要责任,肖小海驾驶的车辆转向灯光不全,应负次要责任。经交警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肖小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周杨生承担80%,肖小海自己承担20%,双方车辆损失各自承担,肖小海住院期间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由周杨生承担20元/天,出院后,周杨生不承担任何责任。

  肖小海共住院治疗69天,后经有关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此次事故,共给肖小海造成经济损失3.48万元。肖小海出院后,认为当初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要求就赔偿事宜与被告重新协商,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肖小海在与被告周杨生就本次交通事故的处理达成调解协议时,原告对自己的身体是否会残疾预计不足,影响了原告对达成调解协议的决定,故原告存在重大误解,同时原告的伤残程度于2008年12月17日才确定,原告在此时才知道撤销事由的存在。因此周杨生关于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可撤销的抗辩不能成立,原告肖小海要求撤销原事故处理协议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本次事故中,原告驾驶转向灯光不全的车辆,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双方协商确定的责任划分比例不妥,根据交警的责任认定,法院确定原告肖小海与被告周杨生的责任比例为3:7。

  法院判决撤销肖小海与周杨生签订的关于本次交通事故处理的协议;被告周杨生赔偿原告肖小海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全部经济损失3.484万元中的70%即2.44万元,其余30%由原告自行承担。

  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伤势及伤残未经确定的情况下,受害人与肇事者不要急于签订赔偿协议,否则可能因对自身伤情及伤残程度估计不足,而损害自身的权益。

上一篇:发生交通事故后私了结案又反悔,法院不支持
下一篇: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之医疗费争议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