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2日,被告刘某驾驶的客车与原告郭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郭某受伤,两车损坏。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郭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发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236元。2010年3月18日,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郭某构成十级伤残。
刘某找到郭某打算以私了的方式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协议其在赔偿原告郭某医疗费之外再一次性支付7989元,就此了结此事,并强调此费用包含交强险赔偿限额以及法律规定赔偿内的一切费用,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
郭某考虑到自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同时也想尽快获得赔偿医治损伤,便同意此约定,并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与刘某签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刘某先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150元,郭某获赔后向其出具了收款凭证。
诉求撤销调解书 法院不予支持
郭某获赔后,越想越觉得获赔数额过少,于2011年3月30日,以自己对所签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且调解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其与刘某以往达成的调解书,并要求刘某赔偿其医疗费用以及新增残疾赔偿金、生活费等各种款项共计37000余元。
法院认为,上述调解书中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其内容清晰明确、形式合法,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属于内容显失公平;郭某为成年人,理应清楚签署调解书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担风险,对其所主张的重大误解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郭某撤销所签调解书的诉求;刘某按该调解书中的协议赔偿郭某剩余款项7075元。
■法官连线
面对车祸赔偿纠纷应细心谨慎
据该案承办法官梁美华称,涉案调解书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且内容合法,未显失公平,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均应当遵守该协议,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能随意反悔。被告刘某应当按该调解书中的协议支付原告未获赔偿数额7075元,而原告郭某也因此不得以任何理由诉求撤销该调解书。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面对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尤其是赔偿问题时,要细心谨慎,不能为了急于获赔而盲目冲动,应该通过多种途径了解一些有关赔偿的法律法规、调解协议的内容及签订后的法律后果,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