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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开庭程序 法庭调查阶段

作者:佚名   时间:2012/9/10 9:08:4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418   [ ]

    在进行了举证、证据交换等一系列庭前程序后,就进入了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当事人的陈述和证人作证,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来查明案件事实、审查核实证据。法庭调查阶段要解决的就是事实认定问题,而事实认定是法官适用法律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基础,法庭调查阶段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
    1.宣读起诉状、答辩状时应注意的事项
    在法庭调查阶段,首先应当由原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然后由被告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答辩状,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的,要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这里要注意的是,由于在开庭前已经经过了起诉书、答辩状的送达等诉讼阶段,开庭前法官也对案件的诉讼请求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审判长释明诉讼双方当事人可以简要地就诉讼请求、答辩的理由等问题进行说明,则双方当事人就不必通读起诉书和答辩状了,较为概括地把起诉书和答辩状的内容表达清楚就可以了。
     2.质证过程应注意的主要问题
    质证是法庭调查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也是认定事实最为主要的依据。一般情况下,法官都是安排专门的时间进行质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五十一条规定: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质证的环节是较为烦琐的一个环节。原告和被告方要对双方提出的每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说明己方的意见。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质证过程的证据,一般可以分为三大类,即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因果关系的证据、损害赔偿费用的证据。
     对于民事责任认定的证据,主要是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果交警队责任认定书的结论是无法确定事故责任,那么就需要当事人双方,特别是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方积极提供诸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照片等举证来证明事故的责任在对方,因此对方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因果关系的证据主要是指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表现为受害人的某些伤害是否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如果不能举出有力的证据证明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视案件情况来确定有无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的必要。
     对损害赔偿费用证据的质证,其实也是围绕这些费用的票据或证据是否是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来进行的。如在收入证明的证据上,一些收入证明是受害人所在单位开具的不负责任的证明,有的则会是开具收入证明的单位同受害人没有任何关系,这些都需要仔细辨别。再如,交通费的质证,应当着重注意相关票据的时间、地点是否同受害人治病的时间、地点相吻合,如不吻合,则不应当对该证据进行认定。关于费用认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本书会在专门的一个章节进行详尽的介绍,请读者查阅。
     还要提及的是,在质证过程中,应本着尊重客观事实的角度,对于对方提出的确系事实的证据,应予以认可。不应因原、被告双方的对立地位而一概牵强否认对方的证据,这样只会给审理该案的法官不好的印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官对整个案件事实的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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