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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诉讼庭前准备中证据方面应注意的要点-物证

作者:佚名   时间:2012/9/3 9:25:2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49   [ ]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要说明的是,物证区别与书证的最重要特征在于物证是以其外形、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是以其所要表达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由于物证具有客观性,不受主观因素以及诉讼环境的影响,因此,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在道路交通事故诉讼当中,物证证实内容更易被法官采信。在该类案件中,物证的种类和数量都不是很多,较之前面论述的书证而言,在证据中的地位和作用都难以和书证相比。交通事故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在交通事故中由加害人的加害行为所造成的物品损失,如损坏的电动车、自行车、手机、衣物、手表,等等。可以说,这些物证的存在都是为了要求加害人对该类损失予以赔偿的证明。对于该类物证的证明,可以通过照片的方式向法庭提交。如果有购买时的发票,最好也提供相应的发票,作为要求赔偿数额的依据。而法院对于该类物件的损害赔偿,一般均是在对损害物品考虑折旧的情况下,酌定一个数额,判令加害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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