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所记载或表现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书面材料。 在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书证被大量运用。如:交警队对事故责任做出的责任认定书;肇事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保单,签订的保险合同;医院医生对受害人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医嘱、化验单据、诊疗单据,门诊病历、休假证明、护理证明、收费明细、收费票据等;受害人所在单位对受害人出具的误工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受害人的完税证明;交通费的票据;街道、村委会、民政部门出具的受害人的被抚养人情况、户籍证明等,这些都是书证。该类证据均可证明某一类事实。 由此可以看出,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书证是最被广泛运用的证据种类,其数量之多,种类之复杂,可以说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中占据了“半壁江山”。而书证的收集,也是较为烦琐的。在此提醒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特别是原告方,一方要妥善保存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形成的各类书证,不要随意丢失,这类书证往往是日后诉讼中某项请求的主要证据。 在诉讼实践中,往往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去医院救治的过程中,加害人参与了受害人的救助,或许还垫付了一定的费用。加害人有时会提出,受害人在救治时的某些票据由其保存,这样做是为了方便协助受害人治疗,此外也能及时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对于加害人的该类请求,受害人一定要有所注意甚至是提高警惕。因为,双方一旦就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达不成一致,要到法院打官司解决的时候,如果相关的医疗票据在加害方手里,而加害方即被告拒不提供,原告手中又没有这些票据的复印件或者无法证明这些票据在被告手里的话,受害方即原告将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在此,要提醒交通事故案件中的受害方,如果加害人参与了救治过程,且要求保管某些票据时,加害人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应让加害方写下收据并留下该类票据的复印件。以防日后加害方拒不提供该类票据,给诉讼带来麻烦。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还要注重公文书和非公文书的区别。书证按照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文书和非公文书两类。前者是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事业单位甚至是其他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或者由具有公信权限的机构制作的文书,如判决书、公证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等。在交通事故中,交警队出具的责任认定书、医院开的诊断证明等都属于公文书的范畴;而非公文书则是指公民个人、企事业单位和不具有公权力的社会团体制作的文书。 之所以要在此处强调该种证据分类,是这两类证据的证明效力有很大的差别,对诉讼中的影响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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