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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作者:网络   时间:2012/1/5 21:31:29   来源:网络转摘   点击:31676   [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总经理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八章 财务、会计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通知
   第十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或分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经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3条 公司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

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 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

广州市   区            邮政编码: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

 

(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以专项审批为准)。

  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可调整经营范围,并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        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票面金额为人民币  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如下;

  
   以上发起人均以货币形式认购股份。

  境外企业、境内外商独资企业持有本公司股份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21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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