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有诸多学说,归纳起来,分为以下几种观点:1、单一功能说。关于单一功能又有不同理解,一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为惩罚,强调侵权人必然具备故意和重大过失,因而其行为应受惩罚,在赔偿的形式下隐藏着的是惩罚。二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补偿,强调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是以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失为目的。三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满足,强调其目的在于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从而使其痛苦得以解决。四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克服,精神损害赔偿是通过改变其外环境的方法,帮助受害人克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尽快恢复身心上的健康。五是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是调整,强调在财产损害赔偿不足时,法官可以用精神损害赔偿作为调整手段。 2、双重功能说。这种观点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具有双重性,即慰抚功能和惩罚功能,两种功能互相作用。 3、三重功能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是经济补偿,具备填补损失、抚慰受害人和制裁违法这三种功能。 4、四重功能说。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具备满足功能、惩罚功能、抚慰功能、补偿功能。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认为:单一功能说仅把精神损害赔偿的功能限定在某一个方面或层面,过于狭窄。后三种学说,虽然着眼点不同,表述各异,但其共同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对受害人角度看,具有补偿、抚慰的功能;二是从对加害人角度看,具有惩罚功能。但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精神损害赔偿,该制度创设目的是保障公民权利,规范国家权力,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因而其功能主要有以下两项: 1、补偿与抚慰功能。金钱作为价值的一般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它可以使受害人感到慰藉并能使其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的享受。其抚慰功能还体现在世界各国对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称谓上,德国法称之为“金钱赔偿”,在判例及学说上多称为“痛苦金”,瑞士法称“慰抚”或“金钱给付之慰抚”,日本法称为“慰谢料”,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正案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 2、权利救济功能。公民权益受到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侵犯并造成损害时,精神损害赔偿具有对公民受侵害的权益给予恢复或弥补的功能。权利的设定与对权利救济是法律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民主政治国家对权利的设定不是为了取阅民众,也不是用来标榜自己的成就和政绩,而是为了在现实中构筑起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动态平衡,并保障弱势的一方各种权利的实现。 但由于国家赔偿的特殊性,赔偿主体实为国家,认为国家精神损害赔偿兼具惩罚功能,实不妥,不能因国家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就认为该“赔偿” 惩罚了国家,并且该“惩罚功能”也起不到警示和教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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