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称“不知酒驾摩托犯法”,男子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昨天记者获悉,周某被通州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4月15日晚8点多,周某在通州区某家具厂其老乡的暂住地与老乡聚会时喝了一杯药酒,休息半个小时后,觉得天色已晚,骑着二轮摩托车带着妻子回家,途中将路边行人撞倒,自己与被害人均受伤。 庭审过程中,法官询问周某是否知道酒后驾车要判处刑罚,周某回答说,“我听说开汽车不能喝酒,不知道骑摩托车也不能喝酒”。 法院审理认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因此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也构成危险驾驶罪。周某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且民事赔偿问题已解决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我国关于酒后驾车相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喝酒驾车划分为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两个档次,并对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加重处罚,相关处罚标准如下: (1)酒后驾车的处罚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 (2)醉酒驾车的处罚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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