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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父母在城市打工的3岁孩子死亡,按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

作者:佚名   时间:2012/6/12 7:32:2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158   [ ]

   “同命不同价”的现象,一直受到人们的非议。7月18日,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这一问题再次引起关注:原被告双方对本案中的受害人、一个3岁小孩的死亡赔偿金到底应该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还是按农村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持有完全不同的看法,而两种算法相差近20万元。

  3岁小孩在交通事故中丧生

  今年2月21日下午16时许,宁波市某制品厂(下称制品厂)驾驶员许某驾车撞倒了年仅3岁的男孩李天成,经抢救无效,李天成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肇事司机因此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李天成的父母李广夫妇原籍福建省长乐市,李天成2003年1月出生于无锡市城区,当年春节过后就被父母带到宁波。

  小孩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

  事故发生后,李广夫妇曾就赔偿问题与肇事者进行协商,但双方在具体的赔偿额度上未能达成一致看法。在肇事司机被刑事起诉后,5月29日,李广夫妇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肇事司机和制品厂共同赔偿人民币42.35万元,其中的死亡赔偿金34.816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是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的。

  7月18日,江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对此案最大的分歧在于,死亡赔偿金究竟应该按照宁波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还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按照宁波市有关部门公布的数据,去年宁波市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为17408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810元。在本案中,以不同的标准计算,赔偿数额相差近20万。

  被告辩称,受害人的父亲李广在家乡承包有农田而且未收回,属农业户口,因而受害人李天成也只能算是农业户口,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原告对此有不同的说法,并在法庭上出示了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证明2001年12月25日福建省已经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所有居民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因此受害人是农业户口的说法不能成立。

  而且,李天成自2003年2月起一直居住在宁波,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住所地是宁波江东区,民事法律关系应该按照住所地为依据进行确定,因此李天成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最终将统一

  其实,李天成案所争议的赔偿标准问题,在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伤亡赔偿纠纷中一直存在。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院虽然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但审案的法官都对这种“同命不同价”的标准持有不同的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明确表示,以城镇和农村户口划分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人为造成“同命不同价”,显然是不合适的,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标准将是迟早的事。

  另据了解,河南、安徽、广东三省以及成都、福州等城市的法院最近都作出规定,农民工在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其交通事故的死亡赔偿标准都将按照城市居民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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