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男,1953年10月21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无业,住xx市xx街15委10组。系被害人赵x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xx,女,1956年8月17日出生,xx省xx市,汉族,无业,住xx市xx街15委10组。系被害人赵xx之母。
诉讼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二伟,小二,男,1984年4月30日出生于xx省xx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xx市xx区xx镇xx村,暂住xx市xx区xx厂宿舍。
辩护人:向x,刘xx,山西xx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任xx,又名任xx,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该县xx乡xx村,暂住xx市xx区xx村
被告人:张xx,又名张xx,张xx, 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于辽宁省铁岭市,满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该市xx县xx镇xx村。
诉讼请求:
1 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 要求三被告人共同赔偿死者死亡赔偿金xxxx元,丧葬费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住宿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餐饮费xx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xxxxxx元。
事实与理由:
2004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xx,任xx,张xx,同付xx,何xx,等人在xx市xx村综合市场千喜大厦南侧老家串吧内,因琐事与赵xx,宋x,“小豹”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李xx,任xx,张xx,等人遂持刀,酒瓶,椅子,等物于对方打斗,期间被告人李xx持刀捅伤赵xx左胸部,致其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赵xx是因单刀刺器致心脏破裂而死亡。被告人李xx的恶劣行为为赵家带来了沉重的灾难,年轻的生命流逝,赵xx的父母因年迈无独立生活能力,并无生活来源,也没有人照顾。以上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 x x 宋 x x
2 0 0 6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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