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8岁的潘某受聘到平果县某私营企业工作。2006年12月6日下午6时许,下班后的潘某驾驶自行车在国道324线1803公里处的机动车道内行驶,此时同方向行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在超车时,货车的右前角刮到潘某的自行车手把,潘某倒地受伤,自行车损坏。潘某住院治疗, 伤情为:闭合性腹部损伤一脾挫裂伤;左第6至10后肋骨骨折;枕区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和小腿软组织挫裂伤。潘某住院15天期间由其妻子陪护,共支出医疗费9842.6元。
驾驶货车的司机叫农某,他是个体户黄某雇请开车的,双方属雇佣关系。出了事故,车主黄某向潘某支付住院费用3925.50元。
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农某违法驾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驾驶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要承担次要责任。
2007年5月16日,潘某的伤情被鉴定为8级和10级伤残。
潘某多次向车主黄某及肇事司机农某要求赔偿损失未果后,向平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和农某连带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按其总经济损失的80% 计付。潘某主张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支付其伤残赔偿金,且按八级伤残的30%和十级伤残的10%相加计算,其伤残赔偿金为71336元(8917 元/年×20年×40%)。因伤残导致精神损害,潘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另有医疗费9842.6元,法医鉴定费2000元,交通费、住宿及其他费用610元,误工费4000元,护理费300元,伙食补助费300元,财产损失费1450元。潘某主张的各项损失总计94838.60元,由黄某和农某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94838.60×80%=75870.88元,扣除黄某已支付的3925.50元,两人还应赔偿 71945.38元。
黄某辩称:潘某的户口在农村,其残疾赔偿金应按照农村户口的标准计算,并应按8级伤残标准赔偿30%计,残疾赔偿金应为14970元(2495元/年×20年×30%=14970元)。潘某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属重复索赔,不应支持。潘某所在的单位没有扣发其住院期间的工资,而且已投保工伤保险,主张误工费没有依据;潘某应承担40%的损失责任。
本案争议的主要焦点:一是作为雇员的农某应否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损害赔偿责任该如何划分?三是多等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包括能否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赔偿金)?四是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否获得支持?
雇员有重大过失应负连带责任
雇佣法律关系,是指受雇人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利用雇主提供的条件,以自身的技能为雇用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提供报酬的法律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这里所指雇员的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能够注意到的危害结果而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没有注意到,以致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
本案中,从交警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看,作为雇员的农某在受雇出车驾驶时,违反交通规则出事故,负主要事故责任,这从中看出农某具有重大过失,对造成的事故损害应与雇主黄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人身损害索赔项目要合法
公民人身遭受损害,受害人究竟该向侵权人如何索赔,这其中的一个前提便是要知道哪些项目该提出索赔,哪些所谓的损失不能要求赔偿。
其实,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基本标准是有法律规定的,那就是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提出索赔的项目,应按如下情形提出:(1)未造成伤残的,可以要求赔偿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除第(1)项索赔项目外,另增加的赔偿项目有: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项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还依法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给付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就本案而言,潘某因车祸遭受多外伤残,造成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因此有权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但5000元应否全额支持,值得商榷。其他如医疗费 、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自行车财产损失费、法医鉴定费都可以要求赔偿,只是具体标准数额的计算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多等级伤残赔偿金的计算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多等级伤残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的问题,正确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台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附则及附录B的规定。计算公式是:C = Ct ×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C——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Ct——伤残赔偿总额;C1——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 ——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通俗的理解是: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伤残赔偿总额,是指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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