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6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饮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瑞安市安阳街道隆山东路电信大楼前地段时,追尾碰撞张某驾驶的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成,告知自己的身份后驾车离开现场,张某驾车在后追赶,并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贾某驾车至隆山东路移动公司西侧地段时被张某拦截,随后被交警带至公安机关。经检测,贾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贾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一名。 瑞安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贾某提出上诉,其在二审阶段提出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免予刑事处罚。本院审查后认为其立功线索来源明显可疑,无法排除非法获取可能,故认为不构成立功,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 本案是全国第一例律师醉驾案,由于醉酒驾驶属故意犯罪,律师因为故意犯罪判处刑罚后将不得从事律师职业,因此精通法律的被告人以重大立功为由二审提起上诉要求免除刑罚,本案的一审、二审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依法判决。本案判决后被媒体纷纷以“全国律师醉酒驾驶第一人”为题予以报道,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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