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山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的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xx市家园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真实有效,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为使自己的母亲罗xx能够安度晚年于2005年5月间与被告签订了xx市家园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约定原告之母入住被告处,约定的护理级别为一级,该协议书为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有约束力。
二、在原告之母罗xx入住被告处期间,被告护理不周,致使原告之母摔伤,且未及时通知罗xx的家人,延误了治疗时间,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首先,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是一种服务合同,作为子女,原告将自己的母亲送到被告处入住是位是年逾古稀的老母得到专业的、科学的细致而耐心的照顾和护理,使老人能够安度晚年,而被告老年公寓作为社会性老年机构,在收取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帮助和照顾老人,为老人提供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这是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协议书中做出明确的约定,但依照法律规定,应与按照行业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原告的母亲罗xx入院之时,年届75岁,家属在院方的建议下选择二级护理级别,对于这样一位需要借助拐杖、扶手等设施的帮助进行日常生活行为的老人,被告应派员搀扶老人上厕所排便,这是老年公寓的一项基本义务,但作为我国该行业标准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在第3.2.2.9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这一义务原被告未在协议书中明确,但被告方当然应负有这一义务,而给予入住老人的人身安全这一合同目的而言,被告也应负有这一义务,罗xx老人在夜间如厕时来按呼叫铃要求帮助,但并不能以不使用呼叫铃来免除被告的这一义务,正是由于被告在服务中没有履行这一义务,致使罗xx在夜间上厕所时摔伤。
其次,原被告在xx市幸福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中约定,原告之母罗xx入住被告处选择的护理级别为二级,从xx市老年家园公寓各级护理项目可以看到二级护理的服务项目,包含每小时巡视房间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在罗xx摔伤之后,护理人员在巡视时发现,当时虽被告方及时到场,但我们认为其处理的不当:
1、被告方发现罗xx摔伤后,看不到相关的处理记录,被告方对罗xx的摔伤并未及时有效的救治措施,依据协议书及第二、社会护理及医疗方法: 2.A小病公寓医务室治疗,大病先通知监护人到位后解决,如发生意外以第三条规定执行,而在第三条意外发生及日常管理来看,罗xx摔伤并不属于第三条约定的范围,因为罗xx在夜间上厕所时摔伤,既不属于自伤、自残行为,更不属于违反公寓制度的行为,因此,第三条并不适用,被告方在发现罗xx摔伤后,判断认为伤势没有大碍,即未将罗xx及时送医院也未通知其家属到场,在12日后家属探视时察觉情况不对才被家属送到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骨折,对于一位75岁的老人,在摔伤之后疼痛不止,并多次提出腿部摔伤处疼痛,被告方在处理这样的伤情时,起码应该想到摔伤是否造成老人骨折,对此难以判定的情况下应当即送去医院救治,但医务室的医疗人员是草率的判断并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方式为老人缓解伤痛,任其耽搁拖延,根本不具备一个医疗人员的基本素质。在管理上的缺陷显而易见。
再次,我们不难想象一位75岁的老人在有股骨骨折后,被耽搁几日得不到有效的治疗,致使伤情恶化,对其而言,已不仅仅是骨折造成的伤病,可能会危及其生命。2、有否处理记录及适当的防护措施。3、《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第4.3.10护理人员确保各项治疗、护理、康复措施:严禁发生事项,正是由于被告方的护理人员不履行其护理义务致使老人在上厕所时摔伤,不适当履行治疗义务,致使老人的伤情扩大,对此,被告方应承担其管理失误及护理不当的违约责任。
三、被告方应对其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应对因其护理不周及管理不当造成罗xx摔伤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因被告处理不当致使耽搁治疗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亦应由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
四、伴随着我国老龄化时代的到来,养老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养老机构安度晚年,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老人最好的,也是不得不作出的选择,但在养老院内老年人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却与日俱增,选择在养老院养老,老人及家属都是为了让老人能够得到更好的照顾安享晚年,但如果连基本的安全都不能保障,还如何谈得满意?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被告方应当承担其履行合同不适当的违约责任。
代理人:向 x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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