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4日18时30分,在杭州市某隧道路段,司机连某驶闽GXXXX号厢式货车,从杭州往宁波方向行驶,该车车头右角与司机李某驾驶闽AXXXX号轿车的车尾左角发生碰撞,致闽AXXXX号轿车失控再撞上路边路牌,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一名乘客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调查,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规定,交警部门依法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事故发生后,闽AXXXX号轿车用去配件及维修费28000元、评估费700元、停车费800元、拖车费200元,共计29700元。该费用全部由李某垫付。李某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期限自2010年3月5日0时至2011年5月4日24时止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限额为100000元)及不计免赔险。李某因与因与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上述费用。
保险公司辩称,车辆在维修前应会同保险公司一同定损,因没有会同检验且无法核定的部分,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且保险公司赔偿应依据被保险车辆在事故中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车辆所负事故责任无法查清,保险公司主张根据公平原则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某在审理过程中提供了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损失价格鉴定表、评估费发票、停车费发票、拖车费发票、维修费证明等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属保险合同纠纷,双方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李某提供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表,系由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作出的鉴定报告,该鉴定结论程序合法、结论合理,法院予以采信,判决支持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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