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文xx,女,23岁,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xxxx市,系死者阳xx之妻.
原告:巩xx,女,66岁,193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xx县xxxx村人,系死者阳xx之母。
被告:扬xx,女,37岁,汉族,住址:xx市xx区xx路3-2-9号。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交通费xxx元、住宿费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死亡补偿金xxx元, 共计xxx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xxx万;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二00五年八月八日下午二时四十分许,被告扬xx驾驶晋AHxxx号白色丰田轿车在某市西大街前北屯口东侧由西向东行驶时将阳xx撞伤,当场导致其重度脑颅损伤,随即其被亲友送往中心医院进行抢救治疗,但因伤势过重又转入省人民医院,治疗六天后,于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死亡。致使身怀六甲的妻子和年迈的母亲从此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之规定,造成阳xx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在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因此,被告不仅应依法向原告进行民事赔偿,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人:文xx
二0一二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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