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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杭州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向保险公司索赔注意事项

作者:佚名   时间:2012/5/28 9:14:27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766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广大网友:作为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应首先弄清保险索赔的条件,交通事故车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属于投保车辆的损失;

    (2)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3)不属于除外责任;

    (4)属于必要的合理费用。
 
    保险事故发生后,除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外,还应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在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如派人报案,则应如实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并提供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按要求填写出险通知书;如来不及派人报案,可先电话报案,待事故处理后,再向保险公司补述事发经过,并填写出险通知书。

    按照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受损时,或致第三者财产损坏,应当坚持“修复为主”原则,但在修复前须经保险公司定损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费用。送修理厂修复后,保存好修理发票。

    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增加的赔偿费用。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作价归还被保险人,同时在赔款中扣减。保险车辆按全部损失赔偿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但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只要每次赔偿未达到保险金额,其保险责任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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