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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致四人死亡 一审被判无期

作者:佚名   时间:2012/5/26 11:22:0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742   [ ]

    为送女儿看病,30岁的程金松酒后驾车送4岁的女儿去医院,没想到酿成惨烈车祸,致使对方一家祖孙三代4口人丧生 。

   今天获悉,这起“醉驾灭门案”有了新进展,二中院一审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程金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受害人家属共计100万余元。

  今年30岁的程金松是密云人。2011年4月15日晚,因为4岁的女儿高烧不退,刚喝完酒的程金松决定开车连夜送女儿去县医院看病。程金松的父亲坐在后座上,同样心急如焚。

  当晚恰巧是受害人王丹39岁生日。晚10时许,王丹开着自己的夏利轿车,带着父母和14岁的女儿从密云县城回家。车辆行驶到101国道一路口时,与程金松驾驶的伊兰特轿车撞上。事故造成夏利车起火,车内4人死亡。

  经过检测,发生事故时程金松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1mg/100ml,属于醉驾,其车速高于124公里/小时,属于严重超速。经交通部门认定,程金松负事故主要责任。

  检方认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程金松的刑事责任。

  程金松的辩护律师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被告人对危害公共安全有一个主观故意,但程金松没有,他的主观动机是给女儿看病。程金松是在比较偏僻的地方开车,人不多,即使醉酒、超速,也只是故意违反了交通法规,对后果的发生没有实际的可预见性。

  ●法院审理

  程金松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驾龄的机动车驾驶员,醉酒、超速驾车,在经过案发地路口时没有减速、观察,且在看到对方车辆时没有采取刹车等措施,最终造成4人死亡、2人轻伤等严重后果,主观上系间接故意;客观上危害了公共安全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被告人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程金松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令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等共计10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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