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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一银行主任酒驾撞死协警 一审被判12年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5 21:03:5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349   [ ]
   2011年3月29日上午,浙江温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李达有期徒刑十二年。李达原系温州乐清市农村合作银行南岳分理处主任,因酒驾撞死交警协警。

   2010年8月10日19时50分,被告人李达醉酒后驾驶浙C7576U马自达牌轿车途径乐清市蒲岐镇水管所附近时,遇到交警设卡检查,为逃避检查,无视卡带旁边示意其停车的执勤人员而驾车加速冲入卡带意图冲卡。

   在相关执法人员纷纷避让的情况下,李达继续驾车前行,车辆左侧车头撞击了正在卡带口处执勤的协警赵海峰,将其撞飞至轿车前挡风玻璃上面,再弹起跌至地面。李达停车后被执法人员当场控制,后经血液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8毫克/100毫升。被害人赵海峰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医治无效于同年9月9日凌晨死亡。

   经鉴定,受检的浙C7576U车辆制动、转向、前照灯系统技术情况正常,事故碰撞时制动初速度约为47公里/小时。案发后,被告人李达的亲属已实际支付赵海峰的全部抢救、医疗费用;另向其家属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0万元,向法院预交赔偿款人民币42万元。

   法院认为,李达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检查卡点内多位执法人员的停车手势而故意加速冲卡,其还在明知有执法人员拦截、紧急躲避其车辆的情况下仍继续快速冲卡,足以认定其漠视他人人身安全、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态;同时,结合被告人李达未经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培训而获得驾驶证照,案发时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及其驾车冲卡速度较快等具体情况,客观上亦不存在使其自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合理依据,故足以认定被告人李达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同时法院还认为,被告人李达犯罪后虽主动将车辆停在案发现场,但其系现行犯,且在公安机关设立的执法检查卡点犯罪,处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其行为不属于自动投案。鉴于被告人李达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且认罪、悔罪,其近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可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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