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提醒:几乎任何民事诉讼,也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正式开庭前最主要的庭前准备事项就是证据方面的事项了,它包括提交证据(举证)、申请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多项内容。这些事项需要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正确理解民事证据及其相关规则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运用 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即使是对一般的普通老百姓来讲也是耳熟能详。因此,庭前准备中证据提交得是否充分,质量是否较高直接决定了正常官司的事实基础是否扎实、牢靠。民事诉讼中要证明的事实都是已经发生过的客观事实,但事实的不可完全恢复性是一项物理法则,谁都不可能做到。因此如何尽最大可能证明已经发生过的能够产生某些法律效果的客观事实,是对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一场考验,也是一项技术性、策略性要求较高的工作。诉讼实践中往往出现普通老百姓在官司败诉后,大呼法院判决不公,客观事实同法院查明的事实有较大出入的情况,对法院的判决不理解。其实,就一名专业法律人士看来,出现这种情况是再正常不过的了。民事诉讼就是通过一定的程序、用一定的证据规则和法律规定去认定或者推定某些过去已发生了事实,法院查明的事实也不可能同客观事实完全一致,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下,证据的查明主要靠诉讼两方来完成,法院对事实的调查只是起到辅助的作用。因此在提交证据的过程中,诉讼当事人一定不要有依赖法院去查明事实的心理,法院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其地位就是被动的,就是要依靠当事人两方提交的证据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 (2)知晓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及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运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 应该说,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以上几类证据是大量被运用的,几乎每种证据都对该类案件的成败起着重要作用。但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收集及其运用往往存在误区。这是由于,当事人一般在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诉讼之前,对于法律不甚了解,往往是马上要上法庭了,才匆匆忙忙看一下《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相关律师或有经验的朋友。并且,当事人在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往往是断章取义,只记对自己有利的那一个条款,而忽视了上下文的相关联系,理解片面。此外,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均会受社会各种流传的错误说法的影响,做很多无用功。使得自己在取证方向上有所偏差,甚至“花冤枉钱、办冤枉事”的现象普遍存在。 比如,几乎所有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方都会要求对方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有些人的观点认为,我在交通事故中受了伤害,那么既然受了伤,加害人就应当支付给我精神损害抚慰金。同理,我受到了伤害,就应当给我支付营养费,以及别人护理我的费用。这些都是再正常和自然不过的事情了,根本就不需要提供证据,这是“明摆着的事”。殊不知,即使是这些看着很“合情理”的请求,在法律中也要求有足够的证据来认定,以便支持受害方的主张,可以说,这方面证据准备得越充分、力度越大,那么得到赔偿的概率、数额也就越大,如果干等着法院依照“常理”去判决支持原告方的请求,那么,在一定程度上,这种想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法院对原告方每一项请求的支持与否,几乎都要有扎实的证据作为基础,不然,哪个法官都不会拍脑门,想当然地判令对方承当责任的比例和数额。举个例子来说,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来讲,并不是民间想的只要有伤害,就能够让加害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能否得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得到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惯例上来说,都要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为依据。如果受害人受到的伤害,构成残疾了,那么是应当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并且是伤残等级越高,伤害越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额度就越大。如果受害方的伤情够不上伤残的级别,那么往往不会给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还有,对于受伤较为轻微的交通事故案件,如果医院医生的遗嘱中没有“加强营养”之类的说法,法院一般也是不会判令被告赔偿营养费的。这些以证据为核心的赔偿费用处理方法,同我们一般老百姓的理解,可以说还是有很大的出入的。在此,要提醒读者朋友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诉讼中,特别要注重证据的搜集和整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被告方的抗辩意见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就是靠证据,没有证据,法院就无从适用法律去支持任何一方的请求。
当事人不要以为交通事故是一个非常简单的案子,自己把所有的票据一起交给法院就能打赢官司,诉讼要求的是技巧以及证据,建议当事人在情况允许的条件下还是聘请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来解决,这样能充分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又省了自己往返与法院的诉累。杭州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郑律师:咨询电话:15372098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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