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5月22日,李某无证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萍乡市开发区玉湖十字路口方向沿安源中大道的非机动车道逆向往北院加油站方向行驶。11时40分,行经四季花城门口与相对方向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由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张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萍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李某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负次要责任。李某的二轮摩托车已经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郭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司机系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所以,司机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管析]
笔者认为两种意见都欠妥,理由如下: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已经规定,驾驶人在无证驾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驾驶人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不具备安全驾驶机动车的能力,如果强行驾驶机动车易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在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就可以免责。
第二,不能直接认定司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能否免责,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示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驾驶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免责的条款,如果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履行告之义务,则保险人就不能免责,该免责条款应该属于无效条款。如果保险人对投保人有证据证明其如实告之了免责条款的内容,则保险人在驾驶人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则可以免责。
归结于本案,李某在为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时,保险人并未履行告之义务,告之其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效力。同时保险人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向投保人履行了告之义务,所以应当认定保险人未向投保人告之免责条款的内容。因此,李某在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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