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女,1956年1月10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号楼××单元×× 被告一: 张×,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号××栋××单元 电话: 被告二:×××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院××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刘×× 电话: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元; 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人民币×××× 元; 3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元; 4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人民币××××元; 5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人民币××××元; (以上各项索赔额总计人民币×××××× 元。) 6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1月10日9时20分许,原告在朝阳区×××路,被被告驾驶的车号为京N××××的车辆,从原告身后将原告撞伤。 后民警××××(警号:××××)到现场做了勘验,当场制作了《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见证据一)。 随后,原告被急救中心的救护车送到北京朝阳医院做检查,经医生诊断确诊为“××××××××××”(见证据二)。 此后原告一直按医生的要求服药、休息并进行复查(见证据三),至今仍未痊愈。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给原告的身体、精神以及经济上均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对此首先应心怀歉意,同时应对因自己的过错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而从事故发生至今已经数月,原告至今未曾收 到被告任何形式的道歉,更未获得任何赔偿。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二应对被告一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原告不得不根据我国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恳请贵院主持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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