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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首例“民告官”案终审宣判 东星再次败诉

作者:佚名   时间:2012/4/23 20:49:0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099   [ ]

记者拿到的《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穗中法行终字第129号]认为,民航中南局作出的暂停东星航空公司的飞行决定,是基于发现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涉及公共安全而采取的暂时性措施,具有临时性和紧急性的特点,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危险状态以及不利后果的发生和发展,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该判决书说,东星集团“认为上述决定属于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书认为,“原审判决的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东星航空是国内第4家获批的民营航空公司。2009年3月14日,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发文称,为维护公众利益、确保飞行安全,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停飞东星航空公司航班的函》,决定暂停东星航空的飞行。第二天,东星航空停飞。

2009年7月12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不服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的停飞决定,向中国民用航空局提起行政复议。2011年2月24日,东星航空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12月9日,广州市白云区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东星航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昨晚,东星集团总裁助理兰剑敏通过邮件对记者表示,“今天的结果可谓是意料之中,又意料之外的”。他表示,“前途也许很渺茫”,但东星公司“还会继续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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