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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事故诉讼中受诉法院的选择

作者:佚名   时间:2012/4/22 10:15:0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54   [ ]

    受害人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诉讼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哪个法院为受诉法院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问题。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交通事故诉讼中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
    就级别管辖来说,浙江地区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对于其他省市的地域管辖问题,则要参考该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管辖的规定。
    2交通事故诉讼中受诉法院的地域管辖
    道路交通事故诉讼的地域管辖,一般来讲应遵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侵权行为管辖的规定来处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由此可以看出,道路交通事故类案件的受诉法院选择,同其他侵权类纠纷的受诉法院选择并无区别。如果被告是多个诉讼主体,那么原告则可以行使法律赋予的选择权,选择有利于己方诉讼的受诉法院来管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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