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中,往往有一种较为普遍的情况,即肇事车辆的司机是在为其所在的单位行使公务的过程中造成交通事故的。在该类案件中,是由该司机承担责任,还是由该司机所在的单位承担责任?这是每位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在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时都要面对的问题,如果错列了被告,那么其损失往往就得不到支持。 就一般情况来讲,在这种情况下,该责任应由司机所在的单位来承担,也即我们通常说的,该司机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因此该行为的后果理应由接受职务行为的单位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有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三条法律,构成了我国关于职务行为责任承担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上述情形。 因此,在此类交通事故案件中,较为妥当的方式是将直接侵权人即肇事司机同其所在的单位一同列为被告。
关键词: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诉讼,事故诉讼被告的确定,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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