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痴呆老人被撞 养老院与受害方引发赔偿纠纷

作者:佚名   时间:2012/4/3 10:30:3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839   [ ]

  时间:2012年3月27日8时30分

  地点: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第16法庭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宋某的母亲王某在入住敬老院期间出走不慎被火车碰撞身亡,宋某的丈夫与敬老院签订了赔偿协议,但宋某认为协议无效,遂把敬老院起诉至法院。

  老年痴呆还是精神病

  2011年5月26日,因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没有照顾他人的行为能力,宋某将患有老年痴呆症的母亲王某送进了敬老院。宋某的儿子池某与敬老院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并认可老人的身体状况为半自理。协议签订的当天王某入住该敬老院。

  同年12月21日中午,王某从敬老院出走,后被人发现被火车撞亡。随后,敬老院与宋某的丈夫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6万元。

  宋某认为此协议无效,要求敬老院赔偿总计50.6万元。

  敬老院称,当初只知道王某患有老年痴呆,不知道王某还患有精神病,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养老服务机构收养老年人应当要求其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和体检证明,不得接收传染病和精神病患者。当时原告方没有向院方如实说明王某的情况,隐瞒了其精神病情。

  法官:协议签订当时,原告方是否向敬老院出示老人的残疾证?

  宋某:没有出示。

  敬老院:王某患有老年痴呆,其实不符合入住的条件,但由于其侄女王某某就在敬老院工作,且王某某同意对老人加以特殊照顾,所以我们与王某某又签订了附加协议,收费没有按不能自理的标准收取,也没有收取特殊护理及安全防护费。因此,一旦发生因老人自行跌倒、坠床、自杀等造成的摔伤及死亡事件,敬老院将不负任何责任。如果我们知道王某患有精神病,更不可能接收其入住。

  法官:请解释一下《养老服务协议》中半自理和不能自理的情况。

  敬老院:半自理是工作人员负责打水、洗衣服,老人自己上厕所;不能自理包括喂饭、负责生活起居。王某的情况显然不属半自理。

  敬老院强调王某有精神疾病,宋某认为这一说法是不充分的,因为根据诊断证明,王某患的是痴呆,痴呆不等于精神病。

  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是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敬老院对老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事故的发生是老人走失并与铁路货车发生相撞,敬老院没有尽到照顾老人的义务,存在过错。

  赔偿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对于赔偿协议的效力,宋某表示不认可。

  法官:出事当天是什么情况?

  敬老院:王某入住后我们发现其不符合入住条件,曾多次要求家属将老人接走,可家属却一直未接。出事当天我们还要求接人,但王某的外孙池某还是不接。然后我们就找不到人了,并及时通知宋某和池某。第二天,怀北铁路通知撞了一个人,并确认是王某,随后双方就去了火化场。

  法官:原告认可这种说法吗?

  宋某:对方发现老人走失是一点多钟,但是在三点多钟才通知我,在敬老院我也没有看到院方积极寻找老人。我儿子池某带了两车人去寻找,而敬老院却只在附近寻找,后来是我们自己拨打了110和119,第二天我们接到电话说老人已被撞死。

  随后,敬老院和宋某的丈夫签订了6万元的赔偿协议。

  法官:对于赔偿协议的效力双方有什么意见?

  敬老院:我们认为有效。虽然宋某的儿子也就是王某的外孙池某没有签字,而是宋某的丈夫签字的,但当时池某和宋某也都在场,就应当认定赔偿协议是有效的。

  宋某:我们认为无效。因为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我是被我丈夫胁迫的,且我和我丈夫多年以来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我的法定代理人是我的儿子,但他当时不在场,所以我认为赔偿协议无效。

  法官:为什么指定监护人是你的儿子,而不是你的配偶?

  宋某:我丈夫长期患病,我母亲王某进入敬老院之前我们就这样指定了。

  由于宋某的儿子没有到庭,案情还需要了解,本案未当庭宣判。

 

  入住敬老院的衍生话题

  随着中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敬老院养老方式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与此同时,家属与敬老院之间的纠纷似有增加之势,纠纷绝大多数都是由签订的服务协议引起。

  老人入住敬老院时,最重要的就是与敬老院签订书面协议,以此划分双方的权利和责任,口头的约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怀柔法院法官姜丽娜表示:“对于养老协议的签订,双方都应该对存在的风险进行一定的预见。”对于敬老院一方,接收的老人患有什么疾病以及家属方如果隐瞒病情该如何处理,都应该在协议中具体写明,写明老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才能明确责任。

  对于入院老人的身体检查要有一定程序,要针对不同身体状况的老人做具体划分,如对于自理型、半自理型及无法自理型的老人,敬老院需提供不同类型的服务。家属将老人送至敬老院,其实就是监护责任的转移,要想责任明确分担,就应当将相关具体的情况写进协议,这样一旦出现纠纷,才能明确责任。

  对于家属一方,应事先对敬老院的条件进行全方位的实地调查,对于敬老院的住宿、饮食状况都应了解,同时将相关服务项目的要求落实在协议中,并将老人的具体情况如实告知敬老院,如老人是否需要定期喂药、是否需要24小时专人陪护等,都应详细清楚地约定,以保证老人得到理想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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