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2日  星期日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一至十…
 多等级伤残计算中Ia(伤残赔偿附加…
 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杭州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关于补充鉴定和重新鉴定的情形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5 12:18:21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44   [ ]

一、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是一个很严肃的话题。任何一次重新鉴定,都会使伤者承担非常大的风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2.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3.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4.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5.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所以,为避免案件被重新鉴定,伤者应尽可能选择信誉度高的司法鉴定机构,最起码该鉴定机构被交警部门、法院及保险公司三家认可。

二、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3.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当事人不可为追求伤残级别而随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特别是不可以选择那种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合法、固定办公室的司法鉴定机构,否则,一旦重新鉴定,对当事人极其不利。
需要说明的是,案件如碰到车方或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法院需要等待新的鉴定结果判决,案件诉讼的时间会拖得很长,当事人需要耐心等待。

 

上一篇:杭州交通事故赔偿需要做哪些检验鉴定?
下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