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整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管辖问题: (1)县(市辖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县(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也可以经本级公安机关领导人批准指定其下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管辖区内发生的轻微事故和一般事故。直辖市、地区(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本辖区发生的案情复杂和涉外的交通事故。 (2)交通事故发生地管辖不明的由最先发现或最先接到报案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立案调查,管辖确定后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3)管辖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4)在未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地方可经地区(市)公安机关批准由乡、镇公安派出所处理轻微事故。 (5)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处理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交通事故,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交通事故交由下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6)当事人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7)需要对交通事故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责任者是现役军人的移送军队处理。
关键词:交通事故管辖,交通事故处理管辖,交通警察管辖,管辖地,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