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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重伤,7月后导致癫痫获赔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28 10:55:3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329   [ ]
    2006年3月6日,孙某被王某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伤,造成重度颅脑损伤、双额颞脑挫裂伤伴血肿、枕骨骨折。原审法院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等计3万余元,该案已经原审法院执行终结。事故发生7个月后,孙某开始出现突然四肢抽搐、意识不清、口吐白沫等症状,经医院诊断系外伤性癫痫。孙某向原审法院提起第二次诉讼。原审法院审理判决王某赔偿孙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4.3万余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医学鉴定部门鉴定,孙某的癫痫与遭遇本次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肇事者王某应对孙某因本次交通事故继发的癫痫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驳回王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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