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如何理解的答复(公交管[1989]85号)的规定:“没有驾驶证的人”是指依照国家交通管理法规有关驾驶员管理的规定没有驾驶机动车辆资格或没有取得驾驶该类型机动车辆资格的人员,具体包括:根本没有驾驶证的、虽有驾驶证但没有准驾该类车型纪录、所持驾驶证已经失效的以及驾驶证被依法吊扣期间的人员等。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所谓“饮酒后”是指驾驶员饮用白酒、啤酒、果酒、汽酒等含有酒精的饮料后在酒精作用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凡发现驾驶员有酒精反应的均可按酒后开车予以处罚。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是指患有足以影响观察、判断事物能力和控制行为能力的疾病。例如:脑血管、心血管疾病癫痫、眩晕、发烧严重的耳疾、眼疾肢体严重伤残等。“过度疲劳”是指驾驶员每天驾车超过八小时或者从事其他劳动体力消耗过大或睡眠不足以至行车中困倦瞌睡、四肢无力不能及时发现和准确处理路面交通情况的。 (10)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须戴安全头盔。 (11)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公交管[1995]70号)。这些行为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察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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