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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委托方式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13 15:13:0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364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整理:委托评定包括自行委托评定和申请法院委托评定两种。当事人可以在治疗终结后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评定,然后再提起诉讼;也可以先起诉,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两种评定方式的区别在于:
    第一,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期限的限制,但申请法院委托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申请。不过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没有时间限制,但是为了保证伤残评定的准确性,受害人还是应该在治疗终结后尽快申请伤残评定。
   第二,自行委托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可以直接体现在起诉书中,而起诉后,申请法院伤残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无法确定,要等到结论出来之后,再进行计算,增加诉讼请求。
    第三,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的伤残评定在诉讼中的地位要低于法院委托的伤残评定。所以当事人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比如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互谅互让,那么可以自行委托伤残评定机构。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分歧,那么还是起诉后申请法院委托伤残评定比较合适。从《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关于重新鉴定条件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自行委托鉴定的结论更容易被推翻,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作出鉴定。


关键词:伤残等级评定,伤残鉴定委托方式,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伤残等级,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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