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由一案例出发讨论过失相抵规则在…
 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
 刑事申诉告知应注意事项

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并非好事,请别误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10 13:19:07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034   [ ]

    不少人视近期各地大幅度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做法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迈出的关键步伐”,这是一种误解,因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过是落实已有制度的常规之举。我国建立最低工资制度始于1993年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之后历经《劳动法》的正式确认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进一步完善,而这一轮收入分配制度改革2006年才启动。两相对比充分说明,一个先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而建立的保障性制度,无论如何不能纳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内容之中。此外,改革意味着要有突破有创新,但是,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过是在按部就班地落实早已建立并规范的制度。之所以人们会产生误解,是因为今年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最大热点,而以提高普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主要目的的改革方案却迟迟难以出台,如此节骨眼上,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自然会被陷入改革焦虑的公众有意或无意地认为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此外,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所能惠及的人群也十分有限,因为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只能让劳动力市场中的一部分最弱势的劳动者受益。最低工资制度设立的初衷,就是对劳动力市场中一部分弱势劳动者在履行必要的劳动义务后所应获得的工资收入进行强制性干预,使得这些最弱势劳动者能够获得满足其家庭成员基本生存需要的劳动报酬,这就决定了最低工资制度只能惠及劳动力市场中的很少一部分人。我们不能错误地把最低工资的调整幅度视为所有职工群众收入的普遍提高程度,更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视为广大职工群众的工资水平的普遍提高。
    最低工资标准应该调整到什么程度?受益面应该有多大?是不是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受益人群越多越好?对此,我们应有正确的认识和把握,既不能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受益人群越多就是其越有作用,也不能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涉及的人群越少越好。如果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的受益人群越多,问题反倒越严重,因为这意味着不是一少部分而是很大一部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只能维持基本的生存需要,如果越来越多的劳动者要靠最低工资标准来保护,那只能说靠市场自我调节的收入分配制度已经发展到了畸形的地步。毕竟,实行最低工资制度的目的只是为了保护一部分最弱势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的普遍上调也引发了关于劳动力成本上升的担忧,有人甚至据此认为支撑我国经济发展的比较优势正在逐步消失。但事实上,劳动力成本上升与否也应该从“比较涨幅”的角度看,如果最低工资标准的涨幅跟不上同期劳动生产率、平均工资和GDP的涨幅,再加上通货膨胀的因素,则表明最低工资标准表面上是在增加,而职工的收入水平和劳动力成本特别是他们的购买力反倒在下降。

关键词:最低工资标准,上调工资,工资水平提高,误读上调最低工资

上一篇:法律素养是现代公民的必备素质
下一篇:外出乘车注意事项